(三)补助程序:凡符合申请农村合作医疗大病救助基金补助条件的农民,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农村合作医疗救助资金申请表,并附所有住院凭证、发票单据、证明材料等,经村委会、镇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复核及县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县主管领导批准,在县农村合作医疗救助基金中给予补助。大病救助每年办理两次(4月、10月)。
九、合作医疗资金超支的处理
当全县统筹的农村合作医疗资金超支时,则按全县人平超支数,以各镇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人数,由县政府、镇政府、医疗单位按4:3:3的比例分摊解决。核拨超支款之前,先对各镇合作医疗财务工作进行审计。超支款统一上交到县农村合作医疗专户后,再核拨到各镇。
十、农村合作医疗不予补偿的范围。包括违法违纪造成的伤病、预见性住院项目、第三方有责任的赔付项目、价格昂贵的检查项目及自行选择的消费项目。
(一)出诊费、院外会诊费、救护车费、监护费、特护费、陪人费、输血费、自费药品(按
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外的药品)、自购药品、自请医生等医疗服务。
(二)凡因打架斗殴、服毒、自杀、车祸、工伤、酗酒、违反安全生产造成的伤害和吸毒戒毒的治疗费用。
(三)伽玛刀治疗、CT检查、核磁共振检查、整容美容、矫形、康复医疗、镶牙、配眼镜、单项材料费500元以上等项目。
(四)违反计划生育的住院分娩、人流引产手术不予报销。
(五)镇卫生院100元以下,县级医院300元以下,县外(省内)医院600元以下的住院费用,县外(省外)1000元以下的费用。
十一、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和监管
(一)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县慢病站(三江卫生院)、各镇卫生院及分院(下伸点),为我县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
(二)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合作医疗制度的各项规定,认真履行责任和义务,接受县合作医疗办公室的业务管理与指导。
(三)定点医疗机构有对参合患者进行身份确认、资料归集、表证填制、补偿垫付的责任和义务。
(四)定点医疗机构应及时(每月15日前)、准确、完整地向镇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上报补偿资料数据,镇合医办应及时核拨即时补偿减免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