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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印发连南瑶族自治县2009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报销补偿时间
  1、县内门诊、住院实行即时补偿手续,不按规定执行者当作放弃,各镇合作医疗办不作事后减免补偿手续。
  2、县外门诊、住院者须在出院日三个月内(90天),带齐资料到镇合作医疗办公室办理补偿手续,过期不予办理,作自动放弃。
  七、就诊程序和医疗费用报销补偿程序
  (一)就诊程序:参加农村合作医疗患者须持本县《合作医疗证》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方可享受医疗费用的报销补偿。
  (二)医疗费用报销补偿程序:
  1、在县内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直接减免,各镇合作医疗办不作事后减免补偿手续,定点医疗机构在患者的《合作医疗证》做好减免登记,并记录在《连南县农村合作医疗费用补偿登记册》上。《补偿登记册》一式两份,一份留卫生院备查,一份报镇合作医疗办核销。
  2、在本县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患方填写《连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即时补偿审批表》,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诊断意见,由所在村(居)委及镇农村合作医疗办审核,加具意见后由定点医疗机构在患者出院时直接减免。定点医疗机构在患者的《合作医疗证》上做好减免登记,并记录在《连南县农村合作医疗费用补偿登记册》上。《补偿登记册》一式两份,一份留定点医疗机构备查,一份报镇合作医疗办核销。
  3、确需到县外医院住院者,由当地卫生院或县级医院出具转诊证明,其住院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支,出院后凭《合作医疗证》、个人证明资料(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出院证明、住院疾病诊断书、住院医疗费发票(财政或地税部门监制)、医嘱单(或住院费用清单)等,到所属镇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办理报销补偿。
  4、外出务工或异地居住的参加合作医疗者,因病在外地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应在住院3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人向户籍管辖镇的合作医疗办作电话备案,其住院费用先由个人垫支,出院后凭《合作医疗证》、个人证明资料(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住院疾病诊断书、住院医疗费发票、住院费用清单等,到所属镇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办理报销补偿。
  八、农村合作医疗大病救助基金的补助范围及程序
  (一)补助范围:凡参加农村合作医疗者,因患重大疾病,其住院医疗总费用年累计在20000元以上,可申请农村合作医疗大病救助基金补助。
  (二)补助标准:根据当年救助基金的数额与申报人次、数额等计算,大病救助封顶线为每年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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