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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印发连南瑶族自治县2009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有条件的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可对本地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给予适当扶持,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五)资金收缴办法。根据省的工作要求,9月份应完成2009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宣传发动的工作部署,10月进入全面宣传发动阶段,11月底应基本完成个人缴费的主要工作,12月15日前为录入电脑、统计上报阶段,12 月中旬,进行核查,查漏补缺,12月20日止各镇2009年度个人参加合作医疗筹资资金必须全部汇入县农村合作医疗专户(户名:连南瑶族自治县卫生局;帐号:696001040003235;汇入行:县农行营业部)。
  1、农户个人缴交的部分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扶持农户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资金,必须在当年的10月1日至11月30日前缴交到镇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设立的专用帐户,然后统一汇入县农村合作医疗专户(汇款截止日为12月20日)。逾期未能缴交资金的农户,只能下一年度参保。
  2、县财政支持农村合作医疗的资金,在每年的6月20日前,足额拨入县农村合作医疗财政专户。
  3、省、市财政支持农村合作医疗的资金下拨后,县财政部门应及时拨入县农村合作医疗财政专户.
  六、资金使用和补偿办法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只用于保障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的基本医疗、孕产妇住院分娩费用的报销补偿。
  (一)补偿标准
  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门诊和住院每人每年补偿医药费用累计最高封顶线为50000元.
  (二)门诊、住院补偿起付标准
  1、县内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起付线5元;县内住院:镇级卫生院起付线为100元,县级医院起付线为300元。
  2、县外住院:广东省内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单位,起付线为600元,省外定点医疗单位住院起付线为1000元。
  (三)补偿比例
  1、县内定点医疗单位门诊报销补偿30%,县外定点医疗单位门诊报销补偿20%。
  2、县内镇级定点医疗单位住院报销补偿70%。
  3、县内县级定点医疗单位住院报销补偿60%。
  4、县外定点医疗单位住院报销补偿40%。
  5、省外定点医疗单位住院报销补偿30%.
  6、住院分娩按住院疾病规定给予报销补偿(含新生儿费用)。
  7、以下11种慢性病门诊费用报销补偿40%,(1)肝硬化(失代偿期);(2)癌症(放、化疗治疗);(3)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4)再生障碍性贫血;(5)系统性红斑狼疮;(6)组织器官移植后门诊抗排斥治疗;(7)精神障碍性病症(强迫性神经症、精神分裂症、抑郁症、躁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8)脑中风(后遗症期);(9)心肌梗塞(恢复期);(10)高血压(Ⅲ期);(11)糖尿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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