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部门协作,共同推进普查工作
经济普查工作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涉及领域广、调查对象多、工作难度大。各级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全市的统一部署,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形成自上而下全面支持、共同参与经济普查工作的良好局面。市政府经济普查办公室要强化与各部门之间的联系与合作,建立渠道畅通、互动紧密、运作高效的联合协作机制,及时采取措施,切实有效地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
五、抓住关键环节,扎实做好清查摸底
单位清查是经济普查登记前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是保障普查质量的关键环节,也是准确确定普查对象总体,界定各类普查对象填报表式,保证普查成功的第一道关口。各级普查机构要严格按照《福建省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单位清查方案》要求,切实加强基础建设,确保清查摸底全面、基础资料整理彻底、宣传动员充分。要抓住常规统计不能完全反映的服务业实际情况这个重点以及“无证无照”个体经营户普查的难点问题,深入实际,加强调研,提出解决的方法。坚决实施“地毯式”清查,做到细中又细,不留死角,全面清查所辖范围内符合要求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各级普查机构要与当地编办、民政、国税、地税、工商、质监等部门协同开展单位清查工作,共同做好基本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的核对与查找工作,确保不重不漏。各级政府要建立督查跟踪制度,对工作不力、行动迟缓的地方和单位要及时作出处理、通报,并上报市政府经济普查办公室,确保全面、扎实地做好清查摸底工作。
六、依法规范基础,确保普查数据质量
各级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要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意识,把确保质量贯穿于经济普查的全过程,严格依法开展普查,正确履行职责,按时保质完成经济普查任务。各级政府、普查机构和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等四部门联合下发的《
关于做好经济普查基础资料整理和规范工作的通知》及福建省实施细则,结合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08〕64号)要求,督促各类普查对象规范基础资料,确保普查工作的有效实施,提高普查源头数据质量。同时,要加强对一些可能影响当地GDP核算的要素指标认真分析,积极应对,以保证经济普查数据全面准确、真实可靠。对虚报、瞒报、拒报、伪造、篡改普查资料等违反《
统计法》和《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行为,各级普查机构要会同监察部门依法查处,并组织新闻单位对典型违法行为予以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