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强化应对气候变化的措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加强对应对气候变化明确责任主体工作的领导,各县(市、区)政府要积极研究制订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措施并组织实施,根据具体情况可由气象、生态、环境、社会、经济、水利、农业、林业等学科专家组成气候变化咨询委员会,为应对气候变化工作重大决策提供科技支撑。要建立气候变化应对工作的保障机制,把气候变化领域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基础设施建设及应对工作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科技发展规划,并给予必要的资金投入。有关部门要将应对气候变化实施方案的有关指标纳入本单位和主要行政负责人的目标管理,把科学发展观落到实处。市、县两级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情况的检查督促,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问题。
(二)建立健全应急体系。要加强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建立由各级政府统一组织领导,民政、气象等部门共同参与和分工明确的突发极端天气气候事件监测、预警、响应、处置和救助体系,提高应急救援能力。所有部门都要根据应对气候变化的需要,结合部门实际,从节能减排减入手,不断完善各级应急预案。在城镇规划、产业结构调整、交通设施建设与沿海港口等建设中要充分考虑到气候环境及气候变化,提高规范设计的前瞻性和科学性,增强抵御异常气候的能力。有关工程设计时,要充分考虑气候变化的影响,缓气候变化和防御极端天气气候,适应防御气候变化导致的气候异常的需要。新建或改造港口、沿海防洪堤要充分考虑气候变暖带来海平面上升的影响。城镇建设要注重排水设施和抗风能力建设,适应极端天气气候的防灾需要。农业部门在趋利避害发展生态农业时,要充分评估气候变化不确定的影响,建立最具安全效益的发展模式。电力部门要有针对降水异常少、异常高温等年景的应对措施。
(三)要实施气候观测系统基础工程建设。由气象部门牵头,统筹国土资源、水利、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卫生、地震、水文勘测、环保等部门的观测站网资源,实行规划、布局、建设统一,建立起覆盖全市森林、河流、农业生态、城镇等不同类型和关键区域的气候观测系统,并实现观测资料多部门共享。要开展全市气候变化科学问题研究,由市气象局牵头,发改委、科技局配合,开展对气候变化基本事实、科学原因、主要影响的研究;气象、水利、交通、农业、海洋与渔业等部门要加强联合,开展气候变化对生态系统、水资源、农林渔业等的影响研究。要开展气候变化及其影响的预测评估,对未来10-100年气候趋势进行预估,为农业、水资源、能源等领域应对气候变化提供决策依据。要积极开展气候变化应对工作,深化农业气候区划、农作物气候适应性论证,开展全市农业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加强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沿海地区要进一步完善海洋观测预报体系,合理规划海洋观测台站布局,重点加强风暴潮、海浪、赤潮、海平面上升等海洋灾害的观测、预报和预警工作,增加对海水中二氧化碳以及海水入侵、土壤盐渍化、河口海水倒灌等与气候变化紧密相关要素的监视监测工作,全面掌握气候变化对海洋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