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粮库建设和落实国有粮食企业基础设施拆迁严格审批规定的通知
(宁政办〔2008〕20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措施的意见》(国发〔2006〕16号)精神,为了防止粮食仓储设施因建设项目需要,被动用或拆除而引起地方粮食储备基础设施不足的现象发生,确保我市粮食存储安全,经研究,决定进一步加强粮库基础设施的监管力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粮食企业流通设施拆迁要严格履行报批程序。要严格按照《
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1998〕13号)中规定:“现有粮油流通设施产权属国有粮食部门,因公路、旧城改造、城镇建设确需拆迁的应本着‘先建后拆,拆一建一,谁拆谁赔偿’的原则处理;其中仓储设施拆迁由占用部门所在地政府报省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履行报批程序。从即日起,凡因交通、旧城改造、城镇规划建设确需动用国有粮食流通设施的:一是粮油仓储设施,必须事先报告市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征得当地政府同意后,再上报省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二是国有粮油加工企业、供应网点,必须事先报告市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否则,一律不准动用拆迁。国有粮油仓储设施在取得省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国有粮油加工企业、供应网点在取得市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之后,再遵循“先建后拆,拆一建一,谁拆谁赔偿”的原则办理拆迁手续,以确保国有粮食流通设施规模的完整性。
二、粮库建设要以地方政府投入为主,坚持量力而行的原则。根据《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实施意见》(闽政〔2001〕30号)中提出的“粮食工作在省长负总责的前提下,实行省、市、县三级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要求,地方粮食储备库的新(扩)建与改造维修所需资金以同级政府投入为主,争取省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适当补助(补助标准见闽财建〔2008〕97号文件)。各县(市、区)应安排专项资金解决本级粮食仓储设施新(扩)建与维修改造项目,提升粮库仓储功能,确保粮食储备安全。粮库建设要充分考虑仓容现状、储粮要求、财力可能和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等实际情况,规划适度的建设方案,资金筹措不留缺口,积极稳妥地推进粮库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