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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消防支队关于集中开展海上养殖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一)消防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牵头负责海上养殖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建立专项治理信息交流制度,收集汇总各级各部门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情况,及时报告专项治理重要信息、重大火灾隐患及查处情况,为各部门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二)边防部门:依据《福建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负责对辖区海上渔排及其各类场所进行消防监督检查,依照有关规定对消防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三)监察部门:负责对有关行政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整治职责情况实施行政监察。

  (四)各相关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负责牵头组织对有关场所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整治,并根据消防部门通报的情况,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或存在火灾隐患的场所予以取缔或吊销证照。

  1、海上旅店、饭店的消防安全检查整治由边防派出所牵头,工商部门配合;

  2、海上卡拉OK等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整治由文化部门牵头,经贸、公安、边防、工商部门配合;

  3、加油点、油料供应点的消防安全检查整治由安监部门牵头,质监、工商、边防部门配合;

  4、加油船的消防安全检查整治由海事部门牵头,交通、边防部门配合;

  5、液化气供应点的消防安全检查整治由建设部门牵头,质监、工商、边防部门配合;

  6、海上渔排的简易房屋搭盖,使用明火、液化气,电线老化、乱拉乱牵等问题由渔业、边防部门共同牵头,电业部门和海上渔排村(居)委员会配合,实施规范和清理整顿。

  四、工作步骤

  此次专项治理时间为2008年11月10日至2009年4月30日,分组织部署、集中检查和总结验收三个阶段进行。

  (一)组织部署阶段(2008年11月10日至31日)。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召开专门会议,成立领导小组,对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全面部署。要向社会公告海上养殖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内容、要求,大力宣传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通过公布投诉电话和电子信箱、跟踪曝光典型案例、鼓励有奖举报等方式,充分发挥社会、媒体和群众对火灾隐患的监督作用。

  (二)检查整治阶段(2008年12月1日至2009年4月10日)。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组织对本行业(本辖区)海上渔排的有关场所进行全面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对火灾隐患逾期整改不到位的,相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坚决依法予以处罚。对已取得营业执照但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生产经营场所,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相关部门应予以取缔或吊销营业执照;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工商部门应坚决依法予以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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