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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0年北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科研单位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0年北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科研单位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京教学[2010]1号)


各普通高等学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按照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要求,积极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09〕15号)精神,结合北京实际,现将做好2010年北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和研究生培养单位(以下简称“各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清形势,以科学发展观统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关系到人才强国战略的实施,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关系到高等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2010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数量将达到630余万人,北京地区普通高校毕业生数量也继续增加,在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尚未消除、全社会就业矛盾突出的情况下,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任务依然非常繁重。各高校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不松懈,不动摇,继续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突出重要位置,全力以赴做好2010年北京地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二、明确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目标
  为适应新形势,应对高等教育内外环境变化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的新要求,2010年北京地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目标是:保持较高全员初次就业率,保持毕业生签约人数比例相对稳定,毕业生到西部、到基层就业的人数与实际需要相匹配,进一步提高毕业生就业工作质量。各高校要结合本校实际,确定具体的就业工作目标。
  三、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提升整体水平
  各高校要继续落实好毕业生就业工作“一把手工程”,党委书记和校(院)长对本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负总责,加强统筹协调力度,党委常委会或校(院)长办公会要定期研究解决毕业生就业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推动毕业生就业工作顺利开展。2010年要进一步把“机构、人员、经费”落实到位(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经费人均标准不低于本科毕业生)。
  要不断完善校、院(系)两级毕业生就业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校级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统筹招生、就业、教务(研究生院)、保卫、后勤等部门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同时要明确院(系)毕业生就业工作职责,成立以书记、院长(系主任)为主要负责人的院(系)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协调院(系)毕业生就业工作,形成更加完善的院(系)领导、导师、专职就业工作人员、辅导员(班主任)、任课教师等全员参与的毕业生就业工作体系。
  各高校要按照示范性就业中心建设的要求,不断完善政策措施,规范管理,强化服务,提高毕业生就业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被评为示范性就业中心的高校,要自觉地肩负起示范的责任,在就业指导、就业服务、资源共享等方面充分发挥示范辐射作用,带动相关高校就业工作的开展,促进北京地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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