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提高测绘公共服务水平。提高测绘成果利用水平,充分发挥测绘在管理社会公共事务,处理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以及城乡建设、防灾减灾等方面的作用。加强对农村公益性测绘服务,为新农村建设开发适用的测绘产品。积极开展基础地理信息变化监测和综合分析工作,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提供科学依据。建立健全应急管理测绘保障机制,为突发公共事件的防范处置工作提供及时的地理信息和技术服务。积极开发推出适用的公众版地图,开展公益性地图网上服务。
三、强化统一监管,维护测绘市场秩序和国家安全
(一)建立健全测绘管理机构。按照《
测绘法》、《
甘肃省测绘管理条例》和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统一监管的要求,以主体合法、职能落实、事权清晰为目标,依托现有测绘管理体系,进一步加强市、县(区)国土部门测绘管理职能和人员配备,将测绘行政执法纳入国土综合执法。市、县(区)国土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按照统一、协调、效能的原则,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测绘服务保障能力和依法行政水平。
(二)加大测绘市场监管力度。进一步加强测绘资质管理,从事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加工、提供等测绘活动必须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加快建立测绘市场信用体系,严格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加强测绘执法监督,严厉查处无证测绘、超资质范围测绘、非法采集提供地理信息、侵权盗版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形成竞争有序的测绘市场。健全测绘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建立重大建设项目、房产测绘等项目的测绘质量监督制度。加强对外国组织或者个人到我市测绘活动的监督管理。加强社会监督,鼓励群众积极举报测绘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加强测绘成果和地图管理。要严格执行测绘成果及目录汇交制度,加快国家法定测绘基准的使用,尽快停止其他测绘基准的使用。有关部门、单位进行专业测绘时,必须充分利用已有的测绘成果,不得重复测绘。凡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建设工程测绘项目,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事先报同级国土部门进行审核,未经审核,发改、财政部门不予立项、拨款,完成的测绘成果必须依法及时向同级国土部门无偿汇交。企业自行投资开展基础测绘建立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必须由国土部门批准,成果向国土部门备案。做好测绘成果保密和使用监管工作。强化测量标志保护和维护工作,切实落实测量标志管理,建立责权利相结合的管理机制。进一步加大对地图市场及互联网网站登载地图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侵犯地图知识产权等行为,引导地图市场健康发展。
四、加强组织领导,保障测绘事业健康快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