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明确政府采购信息化的建设目标。政府采购要以信息化为手段,形成管理功能完善、交易公开透明、操作规范统一、网络安全可靠为目标体系,建设全市统一的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涵盖从采购计划管理、采购资金审批、采购活动管理、合同签订、货物验收、资金支付以及专家管理等的全过程,并最终实现政府采购业务交易信息共享和全流程电子化操作。
(三)抓好政府采购信息化的推广运行工作。市级财政部门要制定由点到面、协调推进的政府采购信息化实施计划,市本级政府采购要率先推进信息化、电子化的建设工作,各县(市、区)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力争通过三年时间基本完成全市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任务。
(四)完善政府采购价格评标方式。根据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各品目的特点,除部分品目公开招标时由采购人根据实际情况可选择最低评标价法或综合评分法或性价比法,其余品目公开招标时全部采用最低价评标法,以缩小人为操纵空间,切实落实
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的要求。
(五)创新政府采购供应商准入资格管理机制。各级财政部门、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要不断创新管理机制体制,切实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的管理,完善供应商库的入库管理和清出机制,提高对入库供应商的服务水平,引导入库的我省、我市企业及时掌握政府采购项目信息。要逐步建立统一的专家库、供应商信息库、产品信息库,逐步实现动态管理;要建立供应商的诚信档案,对恶意低价中标、中标后以次充好、减少售后服务内容、延长响应时间等供应商给予“不良记录”,并限制其在一定时期进入我市的政府采购市场,切实加强政府采购的监管力度,提升采购工作质量和效率。
六、坚持依法行政,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监督
各级财政、监察、审计、预防腐败部门要认真落实《
政府采购法》的精神要求,加快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动态监控体系,切实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工作的依法开展和规范运作。
(一)加强政府采购的财政监督。财政机关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 依法对政府采购活动的全过程实施监督检查,严格监督各单位、各部门和采购管理、执行机构对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要对采购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全面监督,对应纳入预算项目而未编制采购预算、未实施政府采购的单位和部门,要责令其限期纠正,并给予必要的处罚;要对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集中执行机构在采购范围、采购标准、采购方式、采购程序和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纠正错误、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