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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三)加强采购单位的规范管理。各采购单位要指定内设机构或专人统一负责本单位、本部门的集中采购或分散采购工作,负责政府采购的专门人员应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规定,并保持相对稳定。要建立单位内部“管采分离”制度,负责单位具体采购任务计划编制、参与评标、合同签约的人员必须与采购项目验收人员相分离;纪检监察人员必须全程参与监督检查,特别是对抽取专家环节和开评标环节的监督检查,要严格根据政府采购办的审批意见,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者有资质的采购代理机构,实施本单位的政府采购招标事务,在委托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要认真执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的工作程序和操作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及时签订合同、履约验收和支付资金,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和影响采购活动;要严格执行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方式,各采购单位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采取推迟上报计划等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采购方式的确定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凡属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项目都要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施,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采取其他采购方式;要不断扩大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规模,凡实施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范围的采购单位,经市采购中心、采购办核实后,由市财政局将采购资金直接支付给供应商,实现财政性资金的集中管理和统一核算。对尚未实施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单位,设立“市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由市政府采购办负责办理资金拨付业务。

  (四)加大政府采购的宣传力度。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要充分借助网络、电视、报纸等媒介,广泛向社会大众宣传政府采购工作流程,并对社会共同关心的政府采购效率、价格等问题及时做出解释和说明,让社会了解政府采购动态。同时,对一些重大项目的招投标活动,要及时邀请新闻媒体进行现场报道,最大限度地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切实为政府采购改革的深入推进营造良好的氛围;要通过编印政府采购工作指南、印发工作简报,充分利用政府采购网,向社会各界广泛宣传《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法规,通报工作经验、做法和存在的问题,主动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要定期组织政府采购管理部门、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单位、供应商,认真开展《政府采购法》的学习和培训活动,切实增强各方执行政府采购的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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