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政府采购工作的业务指导。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市本级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管,加强对县(市、区)政府采购的业务指导,紧密结合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等财政改革措施,提升政府采购的效率和水平;要围绕提高政府采购绩效,整合优化采购环节,制定标准化工作程序,依法实现对采购活动及采购结果的有效监控。市政府采购办要依法履行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的职责,对政府采购活动与过程进行监督,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对采购执行机构进行现场监督以及进行定期考核;财政部门要严格制定采购文件编制、信息公告、采购评审、采购合同格式和产品验收等环节的具体标准和程序要求。负责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的维护和管理,监督评审专家抽取和完善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工作。不得从事和参与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具体采购事务;受理本级政府采购中的异议和投诉事项;建立供应商“黑名单”制度,限制以串标、弄虚作假等违规违法行为谋取中标的供应商以及供货质量不合格的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对政府采购执行机构的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处罚。要积极会同国家保密部门制定保密项目采购的具体标准、范围和工作要求,防止借采购项目保密而逃避或简化政府采购的行为。
(二)加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规范管理。政府采购招投标中心作为政府采购执行机构的集中采购机构,要严格按照《
政府采购法》规定组织采购活动。市政府采购招投标中心要认真贯彻市委常委会〔2009〕13号纪要和市政府〔2009〕年第五次常务会议纪要的精神,严格执行“管采分离”的要求,入驻市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公,日常工作纳入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各县(市、区)应结合实际情况,提出政府采购“管采分离”的实施意见。市(县)集中采购机构要明晰职责,着力规范集中采购操作行为;要明确集中采购机构的非营利性质,在组织实施中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采购代理费用和其他费用,在接受采购单位的委托代理采购事宜时,不得将采购单位委托的集中采购项目再委托给社会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采购;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实现采购活动不同环节之间权责明确、岗位分离;要切实提高法律意识、业务技能和专业化操作水平,要严格执行采购文件编制、信息公告、采购评审、采购合同格式和产品验收等环节的具体标准和程序要求。通过优化采购组织形式,科学制定价格参数和评价标准,对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的,予以废标处理。完善评审程序,缩短采购操作时间,建立政府采购价格与市场价格的联动机制,实现采购价格和采购质量最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