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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三)拓展工程项目政府采购工作。要扩大政府采购管理范围,逐步将工程项目纳入政府采购,在具体操作上,除招标投标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实施之外,其他均按《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执行。

  二、加强预算约束,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率

  各级各单位要按照《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要求,严格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将政府采购项目全部纳入部门预算,提升政府采购的计划性和约束力。

  (一)认真编制政府采购资金预算。采购单位在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和专项资金预算时,要根据人均资产配置标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单独编列政府采购项目资金预算。按程序逐级上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编入部门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批。

  (二)认真编制政府采购具体实施计划。采购单位要在财政部门批复预算后,编制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项目构成、使用单位、采购数量、技术规格、使用时间等)的分月具体实施计划,并根据分月具体实施计划填制政府采购计划申报表,报政府采购办审批采购方式。采购单位在编制采购预算时要在市场询价的基础上,认真进行编制,体现自主创新产品、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优先采购的政策导向。采购单位要将审批后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实施计划和采购方式送达政府集中采购机构。

  (三)认真办理采购委托事宜。采购单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办理采购事宜时,应与集中采购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委托的范围、内容、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事项。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项目达到限额标准的,也必须委托有资质的代理机构办理。

  (四)严格政府采购预算的实施。采购单位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采购预算实施采购活动,无政府采购预算的不得进行采购。采购单位如果要对采购预算和采购具体实施计划进行调整的,要及时按照有关程序,重新报财政部门审批,未经批准的,不得实施采购。

  三、加强日常管理,促进政府采购的规范运作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落实政府采购“管采分离”的要求,切实加强管理、有效运作,加快建立健全职责明晰、分工明确、独立运行、相互制约的管理机制,促进政府采购工作的规范、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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