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2009〕1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深化政府采购改革,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9〕35号)的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政府采购制度是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的一项基本经济管理制度。近年来,全市政府采购在节约财政资金,规范采购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环境,促进廉政建设等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是,一些单位规避政府采购,操作执行环节不规范,运行机制不完善,监督处罚不到位,指定采购产品,设置采购条件等问题仍然存在。当前,要以贯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9〕35号)为契机,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推进政府采购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不断提高政府采购工作实效,更好地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一、坚持应采尽采,扩大政府采购规模
各级各单位要按照《
政府采购法》的要求,坚持“应采尽采”,对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项目要全部依法实施政府采购,不断扩大政府采购规模。
(一)健全完善政府采购目录和标准。财政部门要根据通用商品、特殊商品等不同类别产品和服务,适时将经济社会发展中新出现的产品和服务项目,或者过去条件未具备现在已具备条件的产品和服务项目,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不断健全完善政府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并根据政府采购的实际情况及时予以修订。
(二)加强对政府采购资金的管理。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资金的管理,除列入政府采购专项预算的资金外,对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和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款进行的采购,也必须纳入政府采购统一管理,依法实施政府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