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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中心城市建设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十二条 财政性拨款由市财政局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安排及时拨付给市国投公司。

第四章 资金的使用

  第十三条 城建资金使用实行项目年度预算控制和合同进度审核拨付相结合的办法。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合同资金包括项目前期各类合同费用和施工、监理、招标代理合同费用。项目建设合同资金在项目年度预算额度及项目合同金额的85%以内,市中心城市建设指挥部负责对项目业主单位的项目进度款进行审核后,通知国投公司直接将进度款拨付给项目业主单位。市中心城市建设指挥部通知国投公司拨付工程进度款时应附:建设工程概况表、项目工程进度表、监理及业主单位审核意见、中心城市建设指挥部审核意见;通知拨付前期合同经费时应附:各类前期开支费用合同、发票复印件、估算书、编制成果等。国投公司根据资金情况及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管理资金包括项目前期经费和建设单位管理费。项目前期经费是指用于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所产生的相关费用,项目前期经费按该项目总投资的千分之五计取(最低2万元),为便于项目前期工作的开展,前期经费实行预拨;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实行先预拨后结算,管理费标准由市政府另行核准。

  第十六条 项目业主单位均需开立工程资金专户。国投公司将进度款直接转入工程资金专户,该账户资金专门用于支出工程款和偿还国投公司有偿使用的款项;同时,经营性项目的回笼资金也直接进入该账户。

第五章 支出的核销

  第十七条 工程总体竣工验收结算审核并在合同约定的质保期结束后,要对项目资金进行核销。项目业主单位应于每年第一季度前将上年符合核销条件的项目集中上报国投公司,由国投公司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根据市政府的审批意见,国投公司及业主单位应及时与财政办理核销工作。

  第十八条 项目资金核销的条件,项目进行资金核销应同时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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