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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中心城市建设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中心城市建设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宁政〔2008〕8号)


蕉城区人民政府、东侨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宁德市中心城市建设资金管理规定》已经2008年10月28日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五日

宁德市中心城市建设资金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宁德中心城市建设资金(下称城建资金)的管理,确保城建项目资金能够“高效、规范、安全”地运行,根据国家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建资金是指宁德市政府筹集的专门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款项,来源主要有土地出让收益、政府性项目贷款以及财政性拨款等。该资金由宁德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下称国投公司)管理。城建项目是指由国投公司拨款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项目业主单位是指由国投公司拨款建设的城建项目的建设单位。

  第三条 本规定用于规范有关城建资金的预算、筹措、使用、核销、偿还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城建资金实行预算管理。按照“严格预算、控制总额、严格监管、确保平衡”的原则编制预算。以“突出重点、有保有压、注重前期、优化项目、量入为出、科学安排”为指导具体安排项目资金。

  第五条 本规定涉及的各有关部门应统一思想、统一认识、统一步调,严格按照本规定明确的职责要求,责任到人,措施到位。

第二章 资金的预算

  第六条 每年末,市政府编制下年度城建资金预算报市人大批准后实施。具体预算编制步骤如下:

  1、每年10月底前市国投公司根据市委、市政府的要求,会同中心城市建设指挥部等相关部门提出下年度城建资金预算方案,上报市政府审定。

  2、中心城市建设指挥部根据市政府审定的年度城建资金支出计划,在每年11月底前提出下年度具体建设项目计划,报市政府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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