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告
(宁政〔2008〕9号)
为进一步做好宁德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水平,改善城市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推进城市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若干意见》(闽政〔2002〕46号)、《关于进一步深化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工作的补充通知》(闽政〔2004〕11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的补充通知》(闽政办〔2007〕183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自2008年12月1日起开征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主体:宁德市建设局。
二、征收标准:
(一)市区范围内的常住人口按每户每月9元征收,暂住人口按每人每月3元征收,已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按每户每月3元征收。市区范围的界定,目前为:东至金蛇头村;西至南漈公园、戚继光公园;南至福洋村;北至单石碑村。
(二)各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等单位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按在册人员(含合同工、临时工、季节工)每人每月3元征收,费用由单位支付(该费用主要是指生活垃圾清运、无害化处理和统筹费用,其他特约上门服务项目费用不属本费征收范围)。
(三)市区大中专院校(含职业中专)寄宿学生按每人每月3元征收,费用由所在学校支付。
(四)环卫部门清扫、保洁管理的市区主次干道路段为一级路段(商场、集贸市场、店面、餐饮业、娱乐业、服务业及其他类型的经营性场所),按每月每平方米1元征收;其他路段为二级路段(商场、集贸市场、店面、餐饮业、娱乐业、服务业及其他类型的经营性场所),按每月每平方米0.5元征收;营业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按15平方米征收;营业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按500平方米征收。
(五)饭店、宾馆、招待所、旅社(含单位内部招待所)根据实际床位的70%征收,按每个床位每月5元征收(不得另向旅客征收),在册人员按第二大点第(二)点征收。
(六)饭店、宾馆、招待所、旅社如有对外营业、承包的餐厅、食堂、舞厅等营业性场所按第二大点第(四)点的征收。
(七)临时摊点按每天每平方米0.5元征收,饮食类临时摊点按每天每平方米1元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