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宁德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的通知
(宁政文〔2008〕50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宁德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已于2008年10月21日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组织实施我市荣誉市民授予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成立评审小组
评审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与市政府办、外事侨务办、台办、公安局、教育局、财政局、民政局、法制办等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分管副市长任组长。评审小组负责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初步审查通过的拟推荐授予人员进行审议,认为可以授予的,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审议决定,之后,评审小组负责具体指导有关授予的组织实施工作。评审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外事侨务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处理。
二、掌握评审条件
评审小组在评审中应根据《宁德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第二条的有关条件进行评审,同时应结合我市其他方面的实际情况,结合以下要求全面衡量把握:
(一)应考虑对宁德发展的实际贡献,可与必要的投资、捐赠、创税进行货币化、量化考评,具体量值可在每次评审时根据当时的社会、经济环境确定。同时,注意把握连续性和前瞻性。
(二)应考虑被提名人的社会影响、政治态度及是否自愿接受授予。
(三)应考虑对外国人授予的尺度,与对华人、华侨、台湾同胞、市外本国公民的授予适当平衡。
三、规范评审程序
(一)推荐。按照《宁德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的有关规定,负有推荐义务的单位,应认真研究确定推荐对象,并提供翔实的材料及时申报。
(二)评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初审时应广泛征求有关方面意见,提出正确的初审意见,报评审小组。
评审小组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核、研究后,提请市人大审定。
四、组织实施授予
荣誉市民授予工作按《宁德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在评审小组指导下,有关部门应予配合。
(一)授予活动可定期或不定期举行,通常每年举行一次,在每年的十二月,也可根据需要即时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