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放宽企业名称登记条件。凡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自主创新型的科技、生产性的企业,其名称中可不使用行业或经营特点字样,允许使用“实业”、“发展”、“开发”“高新技术”“高科技”等字样。
允许“回归”企业将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放置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域外知名字号企业到本地投资,允许新办企业名称前冠控股企业行政区划和字号;允许域外经济投资兴办的服务业企业名称体现行业特点,使用表明其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的各类新兴行业用语作为行业表述;允许服务业企业在牌匾中将企业名称简化使用;允许开展网上销售活动的企业在企业名称中使用“电子商务”字样。
支持企业申请无行政区划名称或冠“福建”名称。
5. 支持参与国有企业重组改制。支持“回归”资本或企业通过并购和控股、参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的改组、改制、改造;国有企业改制为公司的,允许企业在保留原有名称的基础上另加“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等字样作为改制后公司名称;非货币资产出资需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或需注销下属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的,经该国有企业的原出资人和改制后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共同承诺,允许其在改制登记后一年内办理产权过户或注销(变更、改制)登记。
6.支持企业股份制改造。鼓励“回归”资本或企业以发起设立、变更设立、改制设立等多种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实现优质资产重组;鼓励企业由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拟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可以等于或者小于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额低于拟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允许以货币或其它出资方式补足;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额高于拟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允许把超过部分列入公司资本公积。
7.支持发展总部经济。实行市场主体注册文件互认。对外地大企业迁至宁德市设立总部、地区总部及研发、采购、营销中心的,或域外各类企业迁至我市的,对其提供的原登记地有效注册文件和相关材料,我市工商部门均予认可并按变更登记办理注册,确保快速准入;支持企业以特许经营、加盟门店等形式在我市开展连锁经营,允许直接冠用“总部”字号和“连锁”字样。
8.支持重点项目实行筹建登记。凡“回归”资本或企业投资项目被我市各级政府确定为重点项目的,只要符合市场主体登记条件,在取得法定的企业登记前置审批文件前,可凭政府有关文件办理筹建登记,经营范围核定为“筹建”,企业取得前置审批文件后,再予核定具体的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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