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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家电下乡推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标企业要搞好家电下乡促销活动和销售服务网络建设,保证安全促销;要严格执行家电下乡政策和规定,保证诚信经营,货源充足,服务到位,并积极配合商务、财政部门搞好惠民政策宣传。具体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立机构,制定方案。要建立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挂帅的家电下乡推广工作领导班子,落实相关工作机构和人员队伍,制定具体操作方案并报各级商务、财政部门备案,统筹协调内部各环节工作,做到反应快速、运转高效。
  (二)加快家电销售服务网络建设。中标企业要加快推进各县区和乡镇家电销售网点的建设,要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县区特别是乡镇的销售和服务覆盖面达到100%,做到农民能够方便购买和就近维修家用电器。具体要求:
  1.以直营、加盟、授权的形式设立县级和乡镇级销售、服务网点;
  2.有条件的,可利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网络资源扩大销售服务网点覆盖面;
  3.对暂不具备设立销售服务网点条件的边远县区和乡镇,要采取组织农民团购、设立临时销售点或大篷车送货下乡等形式,满足农民购买需要;
  4.备案的县区级销售网点,要强化二次配送能力,保证配送覆盖所有乡镇,配送时效控制在48小时内。
  (三)履行网点备案和责任书签订手续。中标企业要以县区为单位,完整准确填写《销售和维修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表》,按照《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商综发〔2008〕426号)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到销售网点所在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凡未经备案确认的销售网点,其售出的补贴类产品不享受补贴。中标企业在备案的同时,与县区商务主管部门签订《家电下乡销售服务责任书》。
  (四)规范销售服务网点店堂布设。凡经备案的销售服务网点,其店堂布设应保持企业连锁经营、统一规范的风格。具体应做到:
  1.县区政府所在地网点营业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乡镇网点营业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
  2.备案销售服务网点应设立家电下乡产品销售专区(专柜)及演示区,落实专人负责演示、指导,严禁不带标识卡的产品进入专销区范围。
  3.备案销售服务网点必须配备联网终端设备,操作人员不少于2人,保证销售(退货)信息及时通畅传送。
  4.备案销售服务网点销售补贴类产品必须开具税务发票。
  5.备案销售服务网点应符合消防、人员疏散等安全要求,不得有安全隐患。已备案的销售服务网点,在全市正式启动销售前,应在备案网点张贴企业签章的《家电下乡销售服务承诺书》、家电下乡宣传通知(向农民告知本企业或本网点销售的补贴类家电品种、型号、价格和每户限购数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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