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坚持网点管理责任可追溯原则。同一个销售或维修服务网点,只能由一家中标企业进行备案并承担管理责任,不得多头备案,防止责任不清。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受理网点备案,可按中标企业备案先后顺序或网点经营者自愿选择的原则,明确销售、服务网点管理责任归属于某个中标企业。
4.坚持中标企业流通网络开放性原则。中标企业不得限制其经备案确认的加盟和授权网点销售其它中标品牌产品,人为造成断档脱销。
5.坚持方便农民购买原则。农民可以在全市范围内经县区商务、财政部门公布的任何销售网点购买补贴类家电下乡产品。
6.坚持财政补贴领退属地管理原则。农民在我市购买家电下乡补贴产品后,凭有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乡镇办理补贴领取(或退还)的审核认定手续,由县区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支付(或收回)财政补贴资金。
(三)组织机构。
成立以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分管副秘书长为副组长,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市财政局、商务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为成员单位的大庆市家电下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0459-6367696)。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各县区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组织进入本辖区的中标企业扎实有效地开展家电下乡推广工作。
三、家电下乡推广工作起止时间
按照《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方案的通知》(财建〔2008〕680号)规定,家电下乡在我市实施时间暂定为4年,即从2008年12月开始,到2012年11月30日止。在该期间内购买的彩电、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等4大类中标家电产品,可以申领补贴。
四、家电下乡推广产品标准和补贴对象
(一)推广产品的价格:纳入补贴范围的产品包括彩电、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4类,最高限价分别为2000元、2500元、1000元、2000元。具体品牌、规格以商务部、财政部招标公告为准。
(二)补贴对象及标准:我市具有农业户口的农民、各牧场的农业工人在规定时间内购买规定的家电下乡产品给予财政资金补贴。补贴标准为销售价格的13%。在一个补贴周期内每个农户每类产品最多可购买一台(件)。
五、对中标企业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