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 严格机动车登记管理,提高机动车环保准入门槛
| 落实国家机动车阶段排放标准
| 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家阶段排放标准的新车,公安机关不予登记。
| 全阶段
| 市公安局
| 市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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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转入我市的机动车辆严格管理
| 污染物排放达不到我市规定阶段排放标准的车辆,公安机关不予办理转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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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严格政府采购车辆、公交车和营运出租客车管理
| 政府采购车辆
| 2010年开始,政府采购车辆以及新增、更换公交车和营运出租客车应提前执行国Ⅳ排放标准或采用节能新能源车辆。
| 2010年1月1日开始
| 市财政局
| 市环保局、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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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更换公交车
| 市公交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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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更换营运出租客车
| 市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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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控制公交车辆尾气排放
| 加强公交车辆尾气排放日常管理工作
| 从源头、维护、使用和监控四个层面落实公交车辆尾气排放日常管理工作。
| 全阶段
| 市公交集团
| 市城建投资集团、市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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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公交车排气标准
| 2011年年底前所有公交车达到国Ⅲ以上排放标准,公交车尾气排放合格率达到99%以上。
| 2011年年底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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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推进机动车清洁能源利用工作
| 公交车提前使用清洁柴油
| 从2010年起,主城区公交车统一使用国Ⅳ标准车用柴油。
| 2010年1月起
| 市公交集团
| 市财政局、市质监局、市环保局、市物价局,中石化杭州石油分公司、中石油杭州销售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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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订国Ⅳ标准车用汽、柴油供油方案
| 由市发改委牵头,于2010年年底前制订国Ⅳ标准车用汽、柴油供油方案,确保尽快在全市范围内供应国Ⅳ标准车用汽、柴油。
| 2010年年底前
| 市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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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天然气、甲醇汽油、混合动力、电等新能源车辆的应用
| 由市发改委牵头,于2011年年底前制订天然气、甲醇汽油、混合动力、电等新能源车辆的开发应用方案。
| 2011年年底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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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加强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
| 在杭州市区范围内,根据不同的车型和检测条件,采取相应的机动车排气检测方法
| 2010年1月1日起,对杭州市区范围内的轻型汽油车采用简易瞬态工况法检测;对柴油车采用自由加速烟度法检测,适时采用加载减速烟度法检测,对重型汽油车统一采用双怠速法检测。
| 2010年1月1日起
| 市环保局
| 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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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对机动车排气开展简易瞬态工况法检测
| 各区、县(市)于2011年1月1日起对机动车排气采用简易瞬态工况法检测。
| 2011年1月1日起
| 各区、县(市)政府,杭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 市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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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检测不合格的机动车,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 经检测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在用机动车船,公安部门不得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 2010年1月1日起
| 市公安局
| 市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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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检测,对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营运车辆,交通部门不得办理年度审验合格手续。
| 市交通局
| 市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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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加强对机动车的监察力度
|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与市环保局联合执法
| 2011年年底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成立环保执法中队,进驻市环保局配合进行机动车排气道路抽检和停放地抽检执法工作。
| 2011年年底前
| 市编委办
| 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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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抽检
| 重点对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高排放车辆及排放明显可见污染物的车辆进行抽检。抽检一年不少于200辆次。
| 全阶段
| 市环保局
| 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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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放地抽检
| 由各地环保部门对营运车辆集中停放地或对用车大户的机动车进行排气抽检。抽检一年不少于500辆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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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冒黑烟举报制度
| 完善冒黑烟举报制度,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冒黑烟车辆,完善冒黑烟督查志愿者队伍,加大对超标排放车辆的监督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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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加强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管理及限行措施
| 按照国家要求,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 2010年1月1日起,按照国家环保部的要求,对在用机动车核发环保合格标志。营运车辆和市政公用事业用车必须持有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 2010年1月1日起
| 市环保局
| 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建委、市城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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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对无高污染车辆实施第三阶段时段性限制通行措施
| 2010年1月1日起,以绕城高速公路(不含)为界,对高污染车辆(含非本市牌照)在绕城高速公路范围内实施第三阶段时段性限制通行措施。
| 市公安局
| 市环保局、市交通局、市建委、市城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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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鼓励淘汰高污染机动车
| 鼓励淘汰高污染机动车
| 根据《浙江省汽车以旧换新实施细则》(浙财企〔2009〕字194号)及《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区高污染机动车辆提前淘汰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9]103号)规定,鼓励高污染车辆以旧换新及提前报废高污染车辆并换购新车。
| 全阶段
| 市环保局
| 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经委、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工商局、市物价局、市质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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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建立和完善机动车I/M制度
| 建立和完善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维修管理制度
| 根据《杭州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于2011年年底前制订检测、维修制度实施办法,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 2011年年底前
| 市交通局
| 市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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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加强机动车维修企业管理
| 加强机动车维修企业管理
| 机动车维修企业必须按照《杭州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的规定,获得所在地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经营许可,并按技术规范进行机动车维修,使在用机动车达到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 全阶段
| 市交通局
| 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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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机动车维修企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维修企业弄虚作假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污染物排放超标且无法修复的在用机动车,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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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提高城市道路通行能力
| 建立智能交通系统(ITS),优化车流分配
| 2011年年底前建立智能交通系统,将交通指挥中心捕捉到的道路状况信息及时发布到车载GPS系统,对机动车流进行优化分配、动态引导、实时控制、科学管理,减少机动车怠速状态下所排放的污染物。
| 2011年年底前
| 市科技局
| 市交通局、市公安局
|
合理增设单行线、贯通原有单行线,以减少通行交叉点等手段进行交通调流。
| 合理设置单行线,减少平面交叉路口,以有效减少车辆等待红绿灯的时间,提高路段通行速度和通行能力,缓解交通拥堵现象。
| 全阶段
| 市公安局
| 市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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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路面交通检查力度
| 加强路面交通检查警力,及时发现和制止因争抢道路而产生的道路拥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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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运用常规的交通管理措施
| 科学地运用完善标志、标线,渠化交叉口、限行限左、减少红绿灯设置等常规交通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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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主干道双向车流进行动态分配
| 针对城市主干道双向交通量偏移量较大的问题,采取反复改移道路中心线分支柱的方法,对双向车流进行动态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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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道路建设,改善人车分流状况
| 采取增设人行天桥、人行地道、在道路岔口建设“半立交”、增大道路岔口拐角等措施改善人车分流,提高行车速度。
| 市建委
| 市交通局、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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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城市道路区域控制系统
| 引进并建立城市道路区域控制系统,对区域道路网内的交通流进行联网协调控制,确保一个交叉口调整后的交通脉冲流能够延续到下一个交叉口,提高路口和区域道路整体通行能力。
| 2011年年底前
| 市公安局
| 市交通局、市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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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整体建成快速路网,消灭快速路网上的“断头路”
| 在快速路建设上,对因建设时序不同形成的“断头路”,按照“三年建成、三纵五横、快速路网”的总体目标,加快实施进度,力争2011年整体建成快速路网,消灭快速路网上的“断头路”。
| 2011年年底前
| 市建委
| 市交通局、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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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提高公交分担水平
| 加大公交财政投入
| 加大对公共交通的投入,建立合理的公共财政补贴机制,将优先发展公交纳入公共财政体系。
| 全阶段
| 市财政局
| 市公交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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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公交优先战略,完善公交规划
| 实施“公交优先”战略,完善公共交通发展规划,加快公交场(站)等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公交线网密度、站点覆盖率和发车密度,改善公交服务质量。
| 全阶段
| 市公交集团
| 市财政局、市建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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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主城区公交分担率
| 初步构建快速公交骨干线路网络,2010、2011、2012年年底前,主城区公交分担率力争分别达到30%、32%、34%。
| 2010年年底前
| 市公交集团
| 市建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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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年底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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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年底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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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加快地铁建设
| 加快地铁建设进度、增加地铁线路,提高地铁覆盖面
| 按照杭州市地铁规划,完成杭州市地铁网建设。
| 根据地铁规划进度按时完成任务
| 市交通局
| 市地铁集团、市建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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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开展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的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
| 制订油气回收治理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 由市环保局牵头,会同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根据整治目标,于2011年年底前制订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 2011年年底前
| 市环保局
| 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质监局、市安全监管局、市财政局,中石化杭州石油分公司、中石油杭州销售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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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加强对隧道内机动车废气的管理
| 加强对隧道内机动车废气的管理
| 按规定按时开启通风装置,保持隧道内空气流通清新。
| 全阶段
| 市城管办
| 市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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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对燃油助动车加强管理,建立淘汰制度
| 严格执行《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调整外地摩托车、燃油助动车、三轮车通行范围的通告》的规定
| 严格执行《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调整外地摩托车、燃油助动车、三轮车通行范围的通告》,禁止外地牌照及萧山、余杭区的各类摩托车、燃油助动车、三轮车在规定范围内的道路上行驶。
| 全阶段
| 市公安局
| 市交通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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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订并实施燃油助动车(残疾人专用车除外)淘汰制度
| 对燃油助动车,按初次领证注册时间、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尾气排放浓度等分阶段、分范围于2010年年底前制定并实施强制性淘汰制度。2010年禁止燃油助动车登记上牌。
| 2010年底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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