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推动实施食品农产品认证。鼓励与食品农产品相关的法人、组织和个人进行饲料农产品认证、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有机产品认证、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HACCP管理体系认证、ISO22000国际标准认证、绿色食品认证等自愿性认证,形成统一管理、规范运作、共同实施的食品农产品认证工作局面,积极推动开展"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的食品农产品认证活动。
(十)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建立我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建立与国家联网的食品污染和食源性疾病监测网络体系,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技术机构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并收集汇总农业、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的监测信息。市卫生、农业行政部门应当相互及时通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的相关信息。
(十一)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评价体系。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建立评估工作制度。农业、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十二)健全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体系。市卫生行政部门对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应当结合我市实际组织制定地方标准。制定地方标准应当参照执行
《食品安全法》有关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并报卫生部备案。加强和规范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备案、公示和信息通报。
(十三)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公布我市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和其他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市卫生行政部门公布信息应当做到准确、及时、客观,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十四)建立食品安全区域监管责任制和首告负责制。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管辖区域实行网格化管理,明确每个区域的责任人。同时,对食品安全事件实行首告负责制,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咨询、投诉、举报应当书面告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
(十五)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和猪肉市场的监管。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认真落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整顿办关于严格整治私屠滥宰行为加强猪肉市场监督管理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7〕17号)、《批转市整顿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对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企业小作坊监督管理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7〕18号),并根据市委组织部等7部门《关于调整我市卫生行政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意见》(津编字〔2009〕5号)有关规定,做好肉品市场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的监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