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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政府和有关部门食品安全职责并建立责任制的意见

  (十二)市民委食品安全职责。
  1.负责清真食品市场监管,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对清真食品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管;
  2.负责清真标志牌的监制、核发和回收。
  (十三)天津海关食品安全职责。
  负责加强食品进出口监管,对列入进出口法定检验目录的食品类货物,严格凭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签发的《入(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十四)市环保局食品安全职责。
  1.负责对食品生产企业及相关单位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及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2.负责对食品生产企业及相关单位的排污状况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达标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对破坏环境的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3.负责对我市农产品生产基地及周边环境监测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十五)市供销总社食品安全职责。
  1.负责协调指导本系统农副产品、果菜、食品、批发市场建设;
  2.负责本系统商场、旅游、餐饮、超市、服务行业的规划和管理;
  3.负责对本系统内食品生产行业的协调指导。
  (十六)市公安局食品安全职责。
  1.负责对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治安秩序的维护,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查明原因、区分性质、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2.依法严厉打击暴力抗拒、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做好食品安全行政执法工作。
  (十七)市政府法制办食品安全职责。
  1.会同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研究起草有关食品安全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2.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监督纠正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
  (十八)市财政局食品安全职责。
  1.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经费的监督、管理;
  2.负责审核各职能部门年度食品安全方面的预算、决算建议草案,监督预算执行。
  (十九)市发展改革委食品安全职责。
  1.按照国家部署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2.牵头加快实施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
  (二十)市科委食品安全职责。
  1.负责组织拟定与食品安全相关的重点基础研究计划和科技支撑计划;
  2.负责统筹协调食品安全领域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重大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
  3.牵头组织食品安全领域重大关键技术攻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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