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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2010)

  第二十二条 社区公益性服务设施、社区环境管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设施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综合利用,运行正常; 
  (二)社区路面平整、侧石完整、排水通畅,车辆停放有序,无乱摆乱卖,无违法占路,无违法占压绿地、破坏绿地,无暴露垃圾,无高空抛撒垃圾,无污水外溢,无私搭乱盖、乱圈乱占,无噪声扰民,楼道内无乱堆乱放、乱贴乱画;
  (三)丧葬祭奠文明节俭,在道路及社区非指定区域内无焚烧花圈、纸钱及其他丧葬用品等行为;
  (四)国家和本市对社区公益性服务设施、社区环境的其他管理标准和要求。
  第二十三条 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运营线路设计合理,运营时间方便社会公众出行,安全驾驶,文明服务,无违章行驶、拒载倒客、乱停乱靠、超标收费,无由车辆向外吐痰或者倾倒垃圾等违法行为;
  (二)客运车辆性能良好,设施齐全清洁,标识统一规范,严禁无证车辆从事客运经营业务;
  (三)客运站设施齐全,标识规范,站区整洁,车辆调度合理,无私自揽客、违规收费、无序停靠;
  (四)国家和本市对公共客运交通的其他管理标准和要求。
  第二十四条 机场、铁路客运站、港口客运码头的管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设施齐全,功能完好,标识规范,环境整洁,信息发布及时准确,服务流程科学规范,旅客集疏有序;
  (二)为其他交通工具有序停靠提供的设施齐全,管理良好,多种交通方式衔接顺畅;
  (三)国家和本市对机场、火车站、港口客运码头的其他管理标准和要求。
  第二十五条 市政公路管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机动车道路路面平整,无坑槽现象,路井平顺、无跳车现象,各类地下专业管线井盖齐全,无缺失和损毁;
  (二)非机动车道路路面平整,结构完好、无塌陷,侧石、缘石、树穴石顺直,无缺损,人行道花砖无塌陷,无缺损,棱角整齐,道路路名牌齐全、规范、清洁;
  (三)桥梁通行安全,设施完好,桥面无坑槽,桥头及伸缩缝无跳车现象,桥栏杆顺直,线形流畅,表面清洁;
  (四)桥梁景观照明、附属设施齐全整洁;
  (五)国家和本市对市政公路的其他管理标准和要求。
  第二十六条 城市排水、河道管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排水管道通畅、井盖齐全完好、无污水跑冒,排水泵站设备完好,保证污水正常排放和汛期排沥,排水河道通畅,闸门完好,启闭灵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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