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生产安全管理组:设组长1人,由市采砂办生产安全管理部部长担任;副组长2人,船舶签证员、生产安全监督检查员若干人。副组长由从沿湖县(区)地方海事、安监部门选调的人员担任。下设船舶签证班、生产安全监督检查班,班长由分别从沿湖县(区)地方海事处、安监局选调的人员担任;船舶签证员由从地方海事选调的人员担任;生产安全监督检查员由从地方海事、安监部门选调的人员担任。该组负责采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运砂船的票据查验、船舶签证、事故处理障等工作。
4.后勤保障组:设组长1人,由市采砂办综合协调部部长兼任,副组长2人、总票据管理员1人、供油管理员1人、报帐员1人、采购员2人、保管员1人和驾驶员、船员、炊事员若干人。该组负责采区管理人员食宿、物品采购保管、票据管理、支出管理、后勤保障等工作。
5.纪检监察组:设组长、副组长各1人,由从沿湖县(区)纪委、监察局选调的人员担任。该组负责采区管理人员的工作作风建设、廉政安全教育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二)主要职责
在市采砂办的领导下,负责可采区生产经营管理与现场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和指挥调度。
1.宣传贯彻采砂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采砂管理人员人身安全、廉政安全、生产安全、票据安全、资金安全各项措施,确保采砂管理依法、科学、规范、有序。
2.检查采砂船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采砂许可证或有关批文、是否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是否按“五定”(定点、点时、定船、定量、定功率)要求进行采砂作业、是否按照要求处理弃料、排污及生活垃圾。
3.检查采、运砂船在航行、停泊和作业时,是否遵守航行避让和显示信号规则。
4.组织对运砂船进行计量、开票、收款、签证和查验采运砂相关票据。
5.查验运砂船舶装载情况。
6.及时做好采砂收入统计和生产成本支出、委托代征款项的核算以及采区工作费支出审核工作。
7.协调处理采区各种矛盾纠纷和维护采区稳定。
8.做好采砂管理人员和采砂船从业人员的教育管理。
9.配合综合执法队严厉打击非法采运砂行为。
10.及时向指挥部和市采砂办报告工作。
第八条 所有采砂管理人员可根据工作需要,从市水利、水上公安、地方海事、港航等市直有关部门和永修县、都昌县、星子县、湖口县、庐山区等有关单位精选抽调,由市采砂办统一调度指挥、统一工作管理。
所有抽调管理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在原单位保持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