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副本原件;
(三)《上年已完成防雷工程项目表》;
(四)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五)《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表》;
(六)上年度已完成防雷工程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和《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七条 申请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年检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湖南省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年检申请表》;
(二)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副本原件;
(三)《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表》;
(四)防雷装置检测仪器设备表;
(五)上年度三个检测项目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书。
第八条 市(州)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合法、完整、有效性进行初审,在《湖南省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延续申请表》或《湖南省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延续申请表》或《湖南省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年检申请表》或《湖南省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年检申请表》的“初审意见”栏签署初审意见并加盖印章,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省气象主管机构。
初审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九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收到防雷资质延续申请材料后,应当委托防雷资质评审委员会进行考核。评审委员会将考核结果报省气象主管机构。
考核工作应当于气象主管机构委托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防雷资质延续考核结果后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予以延续的,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颁发相应的防雷资质证;不予延续的,在作出决定后六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防雷资质年检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将年检结果记入防雷资质证副本“年检记录”栏并加盖印章。
第十二条 年检结论及处理:
(一)符合规定的防雷资质标准、未违反防雷管理规定、且上一年度开展了防雷业务并未发生质量事故的,定为“合格”;
(二)符合规定的防雷资质标准、未违反防雷管理规定、但上一年度未开展防雷业务的,基本符合规定的防雷资质标准、未违反防雷管理规定、且上一年度未发生质量事故的,定为“基本合格”;
(三)不符合规定的防雷资质标准的,或严重违反防雷管理规定的,或上一年度发生了重大质量事故的,或连续两年未开展防雷业务的,定为“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