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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气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防雷资质延续与年检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气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和《湖南省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年检办法(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8月31日,实施日期:2009年9月1日)废止

湖南省气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防雷资质延续与年检办法》的通知
(湘气办发〔2008〕323号)


各市(州)气象局、省防雷中心、省气象学会:
  为进一步规范气象行政许可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湖南省防雷资质延续与年检办法》已经省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气象局办公室
二00八年九月十二日

湖南省防雷资质延续与年检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防雷资质延续和年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8号)、《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防雷资质延续指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施工乙、丙级资质和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延续(以下简称资质延续);本办法所称防雷资质年检指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施工甲、乙、丙级资质和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年检(以下简称资质年检)。
  第三条 申请防雷资质延续、资质年检的单位,应当向登记注册所在地市(州)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
  市(州)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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