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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气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和《湖南省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年检办法(试行)》的通知

  注:本表初审、评审共用。初审只填意见和建议,不填“是否同意通过评审”栏。每个评分项目,扣分最多扣完为止,不计负分。初次申请丙级资质认定的单位只评前7项。

  湖南省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年检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加强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根据中国气象局《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和《防雷工程专业甲级资质年检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施工甲级资质、申请单位注册所在地省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施工乙、丙级资质的年检工作。

  第三条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年检工作由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年检的主要内容: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情况;

  (二)近一年度完成的防雷工程项目情况;

  (三)社会反馈情况;

  (四)与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有关的企业变化情况;

  (五)其他需要年检的事项。

  第五条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年检申请材料由申请单位注册所在地的市(州)气象主管机构受理,受理时间:甲级为每年10月,乙丙级为每年4月30日以前。

  第六条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年检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份(材料加盖公章,除证件原件外依序装订成册):

  (一)年检申请表(见附表);

  (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或《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副本原件;

  (三)《防雷工程资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五)企业近一年度完成防雷工程的合同、《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六)材料真实性保证书(见附件);

  (七)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 市(州)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受理单位应当向申请单位出具材料受理凭证。

  市(州)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在《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年检申请表》签署初审意见并加盖印章。于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省气象主管机构。

  第八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证副本上记录年检结论。需要限期整改的,应当在整改期限到期后记录年检结论。年检结论作为资质延续的主要依据。

  年检不合格的,省气象主管机构在作出决定后十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并书面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

  年检结论在《湖南气象网》上公布。

  第九条 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一)申请单位近一年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确定为不合格:

  1.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

  2.承接的防雷工程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3.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单位,在防雷装置设计未经核准或审核不合格的情况下,擅自施工的;

  4.防雷工程专业资质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承接当地防雷工程的;

  5.违法转包或者分包所承接的防雷工程的;

  6.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转让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或者许可文件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二)申请单位近一年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限期整改(甲级资质不超过6个月,乙、丙级资质不超过3个月)。到期仍未达到整改要求的,确定为不合格:

  1.专业技术人员发生变化后不符合资质条件的;

  2.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的《防雷工程专业资格证书》未按规定进行年检的;

  3.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单位承接的防雷工程项目未经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的;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单位承接的防雷工程项目未经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的;

  4.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单位的企业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有防雷产品生产、销售、研制和设计技术评价项目的;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单位的企业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有防雷装置检测项目的;

  5.企业发生分立、合并、更名后没有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6.企业使用的防雷产品未经省气象主管机构备案的。

  (三)申请单位近一年度没有上述(一)、(二)所列情况的,确定为合格。

  第十条 在规定的年检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没有参加年检的,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不得继续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施工活动,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资质。

  第十一条 以欺骗、弄虚作假等手段取得年检合格的,注销其资质,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资质。

  第十二条 在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年检两年不合格的,降低资质等级或注销资质。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中规定的年检材料,经邮寄送达的,以当地邮戳日期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九年九月一日起施行。原《湖南省防雷资质延续与年检办法》(湘气办发〔2008〕323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由湖南省气象局政策法规处负责解释。

  附表: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

  年检申请表

  申请单位:           (盖章)

  法定代表人:

  填 表 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填 表 说 明

  一、本表适用于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企业申请甲级资质年检。

  二、本表应使用黑色钢笔、毛笔填写,或使用打印机打印,字迹要清楚工整,内容要准确,不得涂改。

  三、本表第一至第六部分由年检申请单位如实填写,其他由负责年检工作的主管部门填写。

  四、本表数字均使用阿拉伯数字;

  五、本表在填写时如需增页,一律使用A4纸。

  六、本表需要附的材料包括:

  (一)《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或《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副本原件、《防雷工程资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三)申请单位近一年度已完成的防雷工程合同及相应的《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复印件;

  (四)材料真实性保证书;

  (五)其他有关材料。

  一、申请单位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企业注册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

注册号

 

成立时间

 

企业注册

资本是否变更

是

原注册资本

万元

现注册资本

万元

否

注册资本

万元

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否变更

 

是

变更前法人

 

身份证号码

 

变更后法人

 

身份证号码

 

 

否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资质类型\

发证时间\

编号

资质类型

发证时间

资质证书编号

设计

 

 

施工

 

 

近两年

经营总额

年

万元

年

万元

经营范围

是否变更

 

 

是

原经营范围

 

现经营范围

 

 

否

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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