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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意见


  三、加强市区水资源的开发和保护

  (一)集中取水权。科学规划、合理开发城市水源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在保持现有合法获得取水许可的单位取水权的情况下,通过规划控制、取水总量调节、取水许可限制等方法逐步集中城市地下水取水权。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地下水资源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开采。调整城区已建水源井布局,对限采区、禁采区范围内的自备水源井,由各级政府组织水行政等有关部门有计划地进行限采,逐步封闭,到2013年底封闭80%,2015年底封闭全部自备水源井。

  (二)调整优化水资源开发方案。按照宿州市城市发展总体规划,科学制定水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坚持水资源统一规划,统一开发,统一管理。做好城西、符离两处大型水源地的开发利用,优先开发城西水源地,2013年前从大吴、刘合、前付等地取水,向汴北新区南部及以南区域供水;2015年前从符离取水向汴北新区中北部供水。鼓励建设单位在新开发居住小区兴建集水井、集水沟、蓄水池等设施,有效收集雨水,用于非饮用水。增加新汴河、沱河城区引调水量,置换现有部分工业企业耗用的地下水。

  (三)稳步推进水源开发与供水服务分离。鼓励企业、集体、个人投资开展城市供水经营服务;在城市规划区内逐步做到供水与取水分离,取水依照规划,按核定的水量供水;供水公司明确供水范围,确定供水水量,保证服务质量。取水和供水水价由政府核定。

  (四)建设中水回用工程。各地在规划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时,要将污水处理再生利用作为缓解城市缺水的重要措施,大力开展中水综合利用,推进中水利用工程建设,建立污水收集、处理和回用管网系统,促进污水资源化。

  四、严格落实水资源管理制度

  (一)严格实施取水许可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取水许可的审查、审批和审验工作,加强取水许可日常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无证取水、违章取水行为,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二)坚持用水总量控制制度。加强计划用水与取水计量管理,严格按计量收取水费。建立健全计划用水制度、取用水统计制度、用水定额管理制度,深化水价制度改革。工农业生产用水按定额和计划供应,超计划实行累进加价计费;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和服务业用水实行阶梯式或累进计价制度,用价格杠杆调节用水量。强化节水管理措施,大力推广节水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提高水利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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