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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全省性会议应按照高效节约原则,尽量精减会议人员,压缩会议时间和控制经费开支,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十章 公文审批

  四十七、各地区、各部门报送省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其中报送省政府的地方性法规草案送审稿、规章送审稿,还应当符合《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除省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不得直接向省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向省政府请示事项,如涉及其他部门职责,应先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达成一致;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简要说明协商情况,将各方理据列出,并提出办理建议报省政府。

  四十八、各地区、各部门报送省政府审批的公文,除有关拟订和制定法规、规章的公文,由省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办理呈批外,其他均由省政府办公厅按规定程序办理。如属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务,由省政府办公厅直接转交有关部门办理,办理部门应及时向省政府办公厅反馈办理结果。

  四十九、省政府制定的规章,发布的命令,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或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省长签署。

  五十、以省政府名义发文,经省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由省长签发。其中以省政府名义发出的函件,属于分管副省长职权范围的,可授权分管副省长签发;常规事项的行文,也可授权秘书长、副秘书长签发。

  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由省政府秘书长(办公厅主任)签发;如有必要,可由分管副省长签发或核报省长签发。其中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出的函件,可授权副秘书长或办公厅副主任签发。

  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得要求省政府批转或省政府办公厅转发。

第十一章 公务活动安排制度

  五十一、为保证省政府领导同志集中精力研究处理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除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外,省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各部门召开的会议以及其他事务性活动。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各部门确有需要邀请省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和其他事务性活动的,应事先书面(并附有关背景资料)请示省政府,由省政府办公厅从严掌握、统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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