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讨论决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二)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讨论决定规章草案和重要规范性文件;
(三)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省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根据议题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二、提请省政府全体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省政府秘书长、分管副省长协调、审核后提出,报省长或常务副省长确定;会议文件由省长批印。省政府全体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四十三、省政府领导同志如不能出席省政府全体会议或省政府常务会议,向省长请假;省政府全体会议其他组成人员或省政府常务会议列席人员请假,由省政府办公厅汇总后向省长报告。
四十四、省政府全体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的纪要,由省长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中,需要办理的,由省政府办公厅按工作性质向主办单位发出交办通知,并负责催办,定期将落实情况向省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省政府全体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公开的,应及时送新闻媒体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省长审定。
四十五、各副省长分管的工作中,需要与有关地级以上市、省直有关部门研究或协调解决的问题,由分管副省长召开工作会议解决;必要时,可委托秘书长、副秘书长或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召开会议协调解决。
省政府工作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副省长签发,或由受委托主持会议的秘书长、副秘书长或办公厅主任、副主任核报分管副省长签发。
四十六、精简和严格控制以省政府名义召开的全省性会议。召开全省性会议,必须严格按《省政府系统召开全省性会议审批办法》报批。
贯彻国务院部门工作会议精神,布置、总结部门业务工作的会议,由各部门召开。应由各部门召开的会议,不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召开,一般不邀请省政府领导到会讲话,不邀请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省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