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省政府各部门提请省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应该经过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地方的,应当事先听取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凡涉及机构、编制及经费问题的,要严格控制和把关,除有关专门文件外,其他政府规章、政策性文件原则上不对机构、编制及经费问题作出规定。
十九、省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要进行调查研究,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组织、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省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
二十一、省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修改或者废止不相适应的规章、规范性文件、行政措施或决定。拟订和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原则上都要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
实行规章后评估制度,发现问题的,应及时修改完善。
二十二、省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和发布的命令,必须符合
宪法、法律、法规、国家的方针政策和省政府的规章、决定、命令,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省政府制定规章、发布决定和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应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事项,应当事先请示省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省政府批准。
省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发布前,由省政府法制机构就是否符合上款规定进行审查,并定期向省政府报告。
二十三、提请省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的规章草案,由省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规章的解释工作由省政府法制机构承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