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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漳政综〔2007〕2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开发区,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切实保障农村五保对象的生活权益,现将确定我市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条例》“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据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的规定,我市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原则上按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0%确定。根据2006年全市农民人均纯收入(5071元)的60%,确定我市2007年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为3000元/人年(250元/人月)。各地实际供养标准可高于上述标准,原高于上述标准的继续保留。今后每年各县(市、区)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要根据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情况按市政府确定的比例,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逐年自行调整。
  二、建立稳定的五保供养资金筹措机制。从2008年起,除省级财政按农村低保标准金额(每人每年1200元)补助外,其余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财政统筹安排,有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的地方,可以从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中安排资金,用于补助和改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县(市、区)和乡镇两级财政的负担比例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乡级以下分担的五保供养资金可用实物折计现金。
  三、加强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的管理与监督。五保供养资金做为专项资金只能用于保供养对象的吃、穿、住、医、葬。县级财政将五保供养标准资金逐月划入民政专项资金共同管理帐户管理,专项用于五保供养对象供养支出,确保按时足额社会化发放,严禁挤占、划拨和挪用。各县(市、区)要建立长效资金监督管理制度,定期将五保供养资金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告;各级财政、民政部门积极配合监察、审计部门监督审计,对县、市、区五保供养资金的安排使用情况每年至少要组织一次检查;对贪污、截留或擅自改变五保供养资金用途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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