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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畜牧兽医办公室关于加强本市兽药经营管理工作的通知


  针对近几年兽药流通和使用环节产品合格率降低的现象,各区县要加强监督管理,全面清理辖区内非法兽药生产企业及产品。

  (一)建立外省市兽药生产企业及产品信息

  各区县兽药经营企业应于3月12日前将本单位经营的外省市兽药生产企业及产品信息(样张见附件)报送至所在辖区兽药监督机构。中心城区兽药经营企业及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应于3月12日前将本单位经营的外省市兽药生产企业及产品信息报送至市兽药饲料监督所。各区县兽药监督机构将本辖区的外省市兽药生产企业产品信息于2010年3月25日前报送至市兽药饲料监督所。

  兽药经营企业经营的外省市兽药生产企业及产品信息若有变更,应在变更后5日内向本辖区兽药监督机构备案。

  (二)实施首营品种检验制度

  本市兽药经营企业作为外省市兽药生产企业在沪一级经销商的,应对该兽药生产企业产品进行全项检验或委托检验,并将合格的检验报告复制给下级兽药经销单位,检验不合格的禁止销售。

  经营本市兽药生产企业产品的,可直接向该生产企业索取检验报告。

  (三)建立兽药信息查询数据库

  我办将在上海畜牧兽医网(www.sahvet.gov.cn)建立兽药信息查询数据库,便于各有关单位及企业及时查询,避免从非法渠道购入假劣产品,规范本市流通领域秩序。数据库包括上海市兽药生产企业产品确认联系人信息、上海市合法兽药经营企业信息、在沪经营外省市兽药生产企业产品及联系人信息、农业部发布的假劣兽药名单信息等。

  四、逐步理顺兽药经营许可证管理

  (一)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各区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兽药经营企业的行政许可,应要求企业的经营场所与仓库等辅助设施场地设在同一发证部门行政管辖区域内。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中心城区兽药经营企业及全市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的行政许可,并要求企业应将经营场所与仓库等辅助设施场所设在同一行政区所辖区域或发证部门认可的区域内。

  (二)为提高行政许可管理效率,加强市、区县配合,对各区县同时经营兽用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的,由各区县提出审查意见后,报我办统一审批,现场审核由市、区县共同参加,发证时我办将同时抄送相关区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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