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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畜牧兽医办公室关于加强本市兽药经营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畜牧兽医办公室关于加强本市兽药经营管理工作的通知
(沪牧医办[2010]2号)


各区县农委畜牧兽医办公室(农业科)、市兽药饲料监督所、市兽药饲料检测所:

  近年来,本市按照我办2003年印发的《上海市兽药经营企业管理规定(暂行)》和《上海市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暂行)》的要求, 扎实推进,严格把关,兽药经营行为日趋规范,但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兽药经营企业的人员素质偏低,经营条件整体偏差;二是外省市的假劣兽药严重扰乱本市兽药流通秩序;三是兽药产品的追溯还尚有难度等。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兽药经营管理,规范经营行为,提高兽药流通市场的产品质量,保障2010年世博会期间的动物产品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推行《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农业部已于2010年1月发布了《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0年第3号,以下简称“兽药GSP”),并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我办已组织有关专家对《上海市兽药GSP现场检查评定标准》进行修订和完善,进一步规范现场检查评定程序。各区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制定本辖区兽药GSP实施计划,加强对兽药经营企业的指导和监督,分步推进兽药GSP工作。

  二、认真落实《上海市兽药产品确认制度(试行)》(以下简称“确认制度”)

  (一)充分认识确认制度的重要性

  实施确认制度是打击流通环节假劣兽药,提高产品质量的有效手段,是保障2010年世博会期间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力措施,各区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监督机构要统一思想,加快推进确认制度实施工作。

  (二)督促企业加快建立确认档案

  各区县兽药监督机构在日常监查中应结合确认制度的实施,督促、指导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尽快收集各项确认材料,建立确认档案。

  (三)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对未按要求做好确认工作的,各兽药监督机构应重点检查,督促整改。若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依法严厉查处。

  三、全面清理非法兽药生产企业及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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