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坚持部门配合,全面落实出生登记实名制工作职责
出生登记实名制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必须以各级政府为主导,人口计生、卫生、公安、统计等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出生登记实名制工作。
(一)人口计生部门职责:做好实行出生实名登记制的组织、协调和宣传工作,协同相关部门制定实行出生登记实名制的具体办法。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结合孕期--围孕期保健和“优生促进”工程,向广大育龄群众广泛宣传实行出生实名登记制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工作程序和有关要求,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充分利用出生实名登记信息,及时进行汇总、分析和核查,更新育龄妇女综合信息平台和人口系统,完善人口基础信息资料,全面掌握人口出生情况。
(二)卫生部门职责: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加强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和提高信息质量的要求,做好出生实名登记和《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管理工作。各医疗保健机构对入院分娩的孕妇要主动查验孕妇及其配偶的有效身份证明,如实登记孕产妇及其配偶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现居住地、联系电话等各项记录,认真签署和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孕产妇,应告知其在出院前或一个月内提供有效证明后方可开具《出生医学证明》。对没有或不愿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及计划生育相关证明的住院孕产妇,要注明原因,每月由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进行核查。
(三)公安部门职责:加强对出生婴儿的户籍准入管理。各公安派出所应依照有关户籍管理规定,凭《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户籍登记手续。在办理入户时要认真核查申办人提交的《出生医学证明》。发现《出生医学证明》可疑情况时,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暂缓办理,并通知卫生部门进一步核查甄别。对没有《出生医学证明》,属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按照有关规定在当事人补办《出生医学证明》后办理户籍登记手续;属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由村(居)委会出具婴儿出生情况证明,经辖区民警和乡(镇、街道)人口计生部门调查核实后,办理户籍登记手续。
(四)统计部门职责:从统计角度研究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对出生人口统计数据进行调查和分析,定期与人口计生部门进行各类人口数据的会商分析,以做到人口数据真实、准确。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出生登记实名制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