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0年上海教育法制工作要点》的通知
(沪教委法〔2010〕3号)
各高校、区县教育局、直属单位:
现将《2010年上海教育法制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教育法制工作实际,参照执行。
附件:2010年上海教育法制工作要点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
2010年上海教育法制工作要点
2010年本市教育法制工作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九届市委十一次全会精神,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市教卫党委、市教委中心工作,积极改进教育法制工作理念与工作方法,开拓进取,扎实工作,为推进教育立法、普法、执法、执法监督和法制研究等各项工作,进一步提高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依法治教的能力和水平,促进各级各类学校和办学机构依法办学、规范办学,切实保障学校、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为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提供坚实的法制保障。
一、加强教育立法及法规清理工作,完善地方教育法规体系
1.做好《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立法工作。组织开展相关立法调研,形成《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立法草案文本及其立法说明,报送市政府法制办;配合市政府法制办以及市人大有关部门做好市人大常委会对《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草案)的审议工作。
2.积极开展其他立法调研工作。开展《上海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暂定名)和《上海市教育督导条例》(暂定名)的立法调研工作,通过座谈会、论证会、网上征求意见等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形成相关立法调研报告,为立法做好准备工作。
3.做好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本市开展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做好1979年到2007年底本市制定并现行有效的教育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
二、加强行政执法,重视基础性制度建设,提升依法治教水平
4.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工作。以实施新的《
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为契机,积极开展相关法制培训;完成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针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立项、审查、备案等重要环节,严把法律审核关,努力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工作的质量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