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关于同意新华人寿青海分公司筹建民和营业部的批复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新华人寿保险公司青海分公司民和营业部筹建的请示》(新保青发〔2008〕9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批准你公司筹建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民和营业部。
二、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营业部的筹建工作。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筹建工作的,经批准,筹建期可以延长3个月。在延长期内仍未完成筹建工作的,本批复自动失效。
三、在筹建期间不得以营业部名义从事任何保险业务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