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龙海市2008年度第三批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批复
(漳政地〔2008〕87号)
龙海市人民政府:
《龙海市人民政府关于龙海市2008年度第三批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请示》(龙政综〔2008〕226号)收悉。依据《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为实施龙海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农用地8.419公顷(园地7.9157公顷,水域0.5033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二、同意征用龙海市九湖镇埔美山村集体所有园地3.8564公顷,颜厝镇新社农场集体所有园地4.0593公顷、水域0.5033公顷,合计征用集体所有土地8.419公顷。按呈报的规划用途用于农村村民住宅项目建设,不得改作它用。
三、你市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用地。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