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的通知
(漳政综〔2008〕1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漳州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九月四日
漳州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漳州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确保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促进漳州市家装行业可持续发展,根据《
物业管理条例》、《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福建省建筑装修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装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在装修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关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拆除与消防安全有关的建筑设施或者建筑构件;
(六)影响建筑结构安全或者使用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三)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