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东山县2008年度第一批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批复
(漳政地〔2008〕102号)
东山县人民政府:
《东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呈报东山县2008年度第一批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请示》(东政地〔2008〕60号)收悉。依据《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为实施东山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农用地3.1357公顷(其中:旱地0.2133公顷、园地2.9224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二、同意征用东山县西埔镇坑内村集体所有旱地0.2133公顷、园地0.908公顷、未利用地0.116公顷,樟塘镇下湖村集体所有园地2.0144公顷、未利用地0.3291公顷。合计征用集体所有土地3.5808公顷,按呈报的规划用途用于农村村民住宅项目建设,不得改作它用。
三、东山县人民政府必须按规定做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工作,并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
四、东山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用地。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