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漳州市贫困残疾人“安居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漳政办〔2008〕1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市残疾人联合会、市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市财政局制定的《漳州市贫困残疾人“安居工程”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漳州市贫困残疾人“安居工程”实施方案
(市残疾人联合会、市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市财政局)
贫困残疾人“安居工程”直接关系到改善贫困残疾人基本生活条件,是保障残疾人生存权这个最基本人权的一项重要工作。为确保贫困残疾人“安居工程”任务落到实处,根据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漳州市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2006-2010年)》的通知(漳政综〔2006〕169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原则要求
1、坚持政府主导。残疾人“安居工程”所需资金必须坚持政府投入为主,社会募捐为辅的原则。
2、坚持以人为本。残疾人“安居工程”建设要围绕改善和提高特困残疾人家庭居住条件,从安全、适用、方便的原则出发。
3、坚持逐年分批。残疾人“安居工程”实施要坚持摸清实情,统一规划,分清轻重缓急,逐步分批解决的原则。
二、受助对象和申报程序
(一)受助对象
受助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本地常住户口,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的贫困残疾人。
2、贫困残疾人中现无住房或住危房等迫切需要改善居住条件的低保户。
3、本人为家庭主要成员或家庭主要劳动力的残疾人(贫困的中老年残疾人中,如其子女有住房的,不作为受助对象)。
(二)申报程序
1、推选。村(居)委会根据受助对象条件向当地乡镇(街道)推选,并负责帮助如实填写《农村贫困残疾人“安居工程”项目登记表》(详见附一)一式五份。由受助残疾人本人、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县(区、市)残联和市残联各执一份。
2、审核。乡镇(街道)对辖区村(居)委会推选出受助对象进行实地核查,由经办人拍摄受助对象现有住房的全貌彩照并附说明,然后上报县(区、市)残联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