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病死畜禽实行无害化处理的通告
(漳政综〔2008〕185号)
为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严厉打击经营、运输、屠宰、加工及随意丢弃病死畜禽违法行为,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福建省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我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快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建设,强化无害化处理设施使用管理,逐步实现村村有设施、设施有专人管理的目标。
二、畜禽饲养者要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附近有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的,应在公共设施内进行无害化处理。附近没有无害化处理设施的,应在安全的地方进行深埋、焚烧。
三、生猪存栏500头以上或家禽存栏5000羽以上的规模畜禽养殖场、生猪定点屠宰场等要配套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对病死畜禽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做好相关记录。
四、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经营、运输、屠宰、加工及随意丢弃病死畜禽及其产品。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经营、运输、屠宰、贮藏、加工病死畜禽提供场所、设备、运载工具或其他与之相关的服务。
五、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对来源不明的陆地、水体中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进行无害化处理。
六、对随意丢弃病死畜禽的行为,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村要制定乡规民约等有关制度给予规范、约束及必要的处罚,促进群众互相监督,共同维护公共卫生和食品质量安全。
七、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宣传经营、运输、屠宰、加工和随意丢弃病死畜禽违法行为的危害性,提高群众公共卫生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