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国内外有相同或相似项目的,应当报送有关资料;
(六)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特别是禁止性规定;
(七)经进行成本效益分析的,应当同时报送分析报告。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召开会议讨论决定重大决策事项,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会前告知会议讨论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策事项提请部门向会议作汇报并回答提问;
(三)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发表意见;
(四)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其他与会人员发表意见;
(五)行政机关首长或者会议主持人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
第二十五条 行政机关首长根据会议讨论情况,可以对讨论的重大决策事项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暂缓或者再次讨论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召开重大决策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
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应当根据会议记录制作会议纪要。
第二十七条 重大决策结果,除依法保密的以外,应当及时予以公开。
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应当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开报道。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保证决策的正确实施。
第二十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重大决策纠错机制,通过民意测验、抽样调查、跟踪反馈、评估复查等方法,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制定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适时调整和完善决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重大决策应当停止执行或者修正的,可以向决策机关提出意见或者建议。
第三十条 对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未经集体讨论做出重大决策的行为,依照《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
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给予处分。
第三十一条 对依法应当做出决策而不做出决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依照《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
二十条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公务员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