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漳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漳政综〔2008〕18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漳州开发区、常山华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漳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颁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月二十八日
漳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决策行为,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促进依法行政,保证经济和社会事业健康发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进行重大行政决策适用本规定。行政机关首长和分管领导按照分工负责原则,在职权范围内进行的一般行政决策除外。
人事任免、行政问责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行政决策应当坚持依法、科学、民主的原则。
第四条 下列事项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一)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重大政策措施;
(二)编制财政预决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
(三)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等专业规划;
(四)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与调整、需长期采取的重大交通管制措施;
(五)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
(六)产业发展规划的制定或调整,产业区域布局的规划或调整;
(七)土地管理、交通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八)涉及民生和为民办实事的重大事项;
(九)其他关系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需由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是否列为重大事项进行决策由市政府办公室或政府办公室商同有关部门审定。
第五条 政府重大决策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媒体等方式依法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