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平和县坂仔镇防洪堤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漳政地〔2008〕111号)
平和县人民政府:
《平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坂仔镇防洪堤项目建设用地的请示》(平政文〔2008〕191号)悉。经研究,同意将经福建省人民政府以闽政地〔2007〕395号文批准转用并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4.935公顷,以行政划拨方式提供给平和县坂仔镇人民政府,作为坂仔镇防洪堤项目建设用地,其用地范围以用地地形图红线各角点坐标值为准。
该项目用地为行政划拨,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使用用途,其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或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