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常山华侨经济开发区粮食管理中心建设用地的批复
(漳政地〔2008〕117号)
常山华侨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你区《关于漳州市常山华侨经济开发区粮食管理中心建设用地的请示》(常侨区〔2008〕91号)悉。经研究,同意将经福建省人民政府以闽政地〔2006〕494号文批准农转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17413.22平方米,以行政划拨方式提供给漳州市常山华侨经济开发区粮食管理中心,作为仓库及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其中预留道路用地1095平方米,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其用地范围以用地地形图红线各角点坐标值为准。
该项目用地为行政划拨,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使用用途,其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或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