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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收购漳州旗滨玻璃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作为县政府储备用地的批复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收购漳州旗滨玻璃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作为县政府储备用地的批复
(漳政地〔2008〕119号)


东山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收购漳州旗滨玻璃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作为县政府储备用地的请示》(东政地〔2008〕79号)悉。经研究,同意你县依法收购漳州旗滨玻璃有限公司土地使用证号为东国用(2008)第1494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21.28489公顷,并提供给东山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作为城市建设用地,具体用地范围以用地地形图红线各角点坐标值为准。
  具体用地手续由东山县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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