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南靖县2008年度第二批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批复
(漳政地〔2008〕120号)
南靖县人民政府:
《南靖县人民政府关于南靖县2008年度第二批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请示》(靖政综〔2008〕187号)收悉。依据《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为实施南靖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农用地0.9223公顷(水田)转为建设用地。
二、同意征用南靖县龙山镇龙山村集体所有水田0.9223公顷,按呈报的规划用途用于农村村民住宅项目建设,不得改作它用。
三、南靖县人民政府必须按规定做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工作,并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